根據志願服務法第9條的規定,為了提升志願服務的工作品質並保障受服務者的權益,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應對志工進行基礎訓練和特殊訓練。基礎訓練的課程由中央主管機關制定,而特殊訓練的課程則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根據個別需求自行訂定。 舉例來說,根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國家森林志願服務計畫的相關規定,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應提供基礎訓練,包括森林知識、解說技巧等相關知識和技能的培訓。此外,根據林務局南投林區管理處國家森林解說志工管理服勤要點的規定,志願服務運用單位也可以為特定的志工提供特殊訓練,以滿足特定場景下的需求,例如山區救援訓練或環境保護相關培訓。以上範例都是根據相關法規和相關判決或裁判書所提供的參考資料。
為提昇志願服務工作品質,保障受服務者之權益,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應對志工辦理下列教育訓練: 一、基礎訓練。 二、特殊訓練。 前項第一款訓練課程,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第二款訓練課程,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各志願服務運用單位依其個別需求自行訂定。
立法理由明訂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有責任對志願服務工作者辦理教育訓練。
明訂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有責任對志願服務工作者辦理教育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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