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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騷擾防治法施行細則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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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騷擾之認定,應就個案審酌事件發生之背景、環境、當事人之關、言詞、行為、認知或其他具體事實為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性騷擾防治法施行細則第2條,對於性騷擾行為的認定,應該考慮個案中的具體事實,包括事件發生的背景、環境、當事人之間的關係、行為人的言詞和行為,以及相對人對這些行為的認知等因素。這表示在判斷一個行為是否屬於性騷擾時,需要綜合考慮各方面的情況,並根據具體的事實來做出判斷。例如,如果有一個案例中,有人在工作場所對同事發表了具有性意味的言詞或進行了不合適的身體接觸,並且這些行為在工作環境中被其他人感知並認為是不合適的,那麼根據這條法條的規定,可以認定這些行為構成了性騷擾。

相關函釋 1

  • 性騷擾名詞
  • 審酌名詞
  • 當事人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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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騷擾防治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性騷擾防治法施行細則第 2 條規定:「性騷擾之認定,應就個案審酌事件發生之背景、環境、當事人之關係、言詞、行為、認知或其他具體事實為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性騷擾防治法施行細則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