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13.02.06

性騷擾防治法施行細則

  •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條號直達點條號跳到條文,懸停看白話小標
8開分頁 ›
  1. 本法第七條第一項所定組織成員、受僱人或受服務人員之計算,包括分支機構及附屬單位,並依被害人申訴當月第一個工作日之總人數計算。
  2. 前項受服務人員,指到達該政府機關(構)、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之處所受服務,且組織成員或受僱人者。
10開分頁 ›
本法第十條第一項所定其他足資識別被害人身分之資訊,包括被害人照片、影像、圖畫、聲音、住址、親屬姓名或其關、就讀學校、班級、工作場所與名稱或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被害人個人之資料。
12開分頁 ›
  1. 本法第十四條所定性騷擾申訴,得以書面或言詞提出;其以言詞為之者,受理之人員或單位應作成紀錄,經向申訴人朗讀或使閱覽,確認其內容無誤後,由其簽名或章。
  2. 以書面提出之申訴或以言詞作成之申訴紀錄(以下併稱申訴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訴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編號、服務或就學之單位與職稱、住所居所及聯絡電話。 二、有法定代理人者,其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編號、職、住所或居所及聯絡電話。 三、有委任代理人者,其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編號、職業、住所或居所及聯絡電話。 四、申訴之事實內容及相關證據。 五、性騷擾事件發生及知悉之時間。 六、申訴之年月日。
  3. 前項第三款規定,申訴人應檢附委任書
13開分頁 ›
  1. 政府機關(構)、部隊、學校、警察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以下併稱受理單位)接獲性騷擾申訴而不具調查權限者,應於接獲申訴之日起十四日內查明並移送具有調查權之受理單位(以下稱調查單位),未能查明調查單位者,應移送性騷擾事件發生地之警察機關就性騷擾申訴為調查。
  2. 前項移送,應以書面通知當事人,並副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15開分頁 ›
  1. 性騷擾事件之調查人員於調查過程中,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 一、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關者為該事件之當事人。 二、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就該事件與當事人有共同權利人或共同義務人之關係。 三、現為或曾為該事件當事人之代理人輔佐人。 四、於該事件,曾為證人鑑定人
  2. 性騷擾事件之調查人員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當事人得申請迴避︰ 一、有前項所定之情形而不自行迴避。 二、有具體事實,足認其執行調查有偏頗之虞
  3. 前項申請,應舉其原因及事實,向該事件之調查單位為之,並為當之釋明;被申請迴避之調查人員,得提出意見書。
  4. 被申請迴避之調查人員,於調查單位為准駁前,應停止調查工作。但有急迫情形,仍應為必要處置。
  5. 調查人員有第一項所定情形不自行迴避,且未經當事人申請迴避者,調查單位應命其迴避。
  6.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之審議委員或調解委員,有第一項各款情形時,應行迴避。
18開分頁 ›
調查單位依本法所為調查報告及處理建議,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性騷擾事件之案由,包括當事人之敘述。 二、調查訪談過程紀錄,包括日期及對象。 三、申訴人、證人與相關人士、被申訴人之陳述及答辯。 四、相關物證之查驗。 五、性騷擾事件調查結果及處理建議。
19開分頁 ›
  1.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接獲性騷擾事件調查報告及處理建議,與相關書表資料後,認有補正之必要者,應通知該事件調查單位補正。
  2. 前項調查單位,應於收受通知後十四日內補正。
21開分頁 ›
行為人無正當理由規避、妨礙或拒絕提供資料者,政府機關(構)、部隊、學校、警察機關,應通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三十條辦理。
25開分頁 ›
本法第六章所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下列機關: 一、本法第二十六條第四項及第五項:被害人居所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二、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二十九條及第三十條性騷擾事件調查單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三、本法第二十八條:該政府機關(構)、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授權關係

母法與授權子法規對應;僅列雙來源互驗之高信心結果,完整授權體系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授權依據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性騷擾防治法施行細則全文共 26 條,最新異動日為 113.02.06,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