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騷擾防治法施行細則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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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騷擾事件之調查人員、審議或調解委員,應具備性別平等意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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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性騷擾防治法》施行細則第6條規定,當機關、部隊、學校、機構、僱用人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理性騷擾申訴或再申訴案件時,如果有必要,可以請求警察機關提供協助。這意味著當相關機構需要在調查性騷擾案件時,可以尋求警察機關協助,以確保調查的順利進行。關於此條規定的參考資料,可以參閱《性騷擾防治法施行細則》以及相關的法令、法規文件。
- 性騷擾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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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