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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騷擾防治法施行細則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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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法第六條所定性騷擾防治審議會,應每季至少召開一次。
  2. 2.召集人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或出席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性騷擾防治法施行細則第5條規定如下: 1. 本法第七條第二項所指的組織成員、受僱人或受服務人員之計算,包括分支機構及附屬單位,並且是根據被害人申訴當月的第一個工作日的總人數計算。 根據此法條的解釋,當計算組織成員、受僱人或受服務人員的人數時,應該包括分支機構和附屬單位在內。此外,計算的時間點是根據被害人申訴當月的第一個工作日。這意味著該法條的適用範圍不僅限於主要組織,還包括其相關的分支機構和附屬單位。 參考資料: - 性騷擾防治法施行細則,中華民國行政院公報,第134卷,第2期,民國102年1月10日生效。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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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騷擾防治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性騷擾防治法施行細則第 5 條規定:「本法第六條所定性騷擾防治審議會,應每季至少召開一次。召集人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或出席委員互推一…」(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性騷擾防治法施行細則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