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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騷擾防治法施行細則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法第六條所定性騷擾防治審議會,應每季至少召開一次。
  2. 召集人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或出席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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