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騷擾防治法施行細則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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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性騷擾防治法施行細則第5條規定如下: 1. 本法第七條第二項所指的組織成員、受僱人或受服務人員之計算,包括分支機構及附屬單位,並且是根據被害人申訴當月的第一個工作日的總人數計算。 根據此法條的解釋,當計算組織成員、受僱人或受服務人員的人數時,應該包括分支機構和附屬單位在內。此外,計算的時間點是根據被害人申訴當月的第一個工作日。這意味著該法條的適用範圍不僅限於主要組織,還包括其相關的分支機構和附屬單位。 參考資料: - 性騷擾防治法施行細則,中華民國行政院公報,第134卷,第2期,民國102年1月10日生效。
- 第六條條文
- 性騷擾名詞
- 性騷擾防治法 第 6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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