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騷擾防治法施行細則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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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性騷擾防治法施行細則第4條」的規定,當機關、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根據「性騷擾防治法第七條第一項」的規定採取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時,應注意以下事項: 一、保護被害人的權益及隱私:在採取糾正及補救措施時,必須保護被害人的權益和隱私,不得侵犯其個人隱私權。 二、對所屬場域空間進行安全維護或改善:機關、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應該仔細考慮並加強所屬場域空間的安全性,並進行必要的改善措施,以確保工作環境的安全。 三、其他防治及改善措施:機關、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還應該考慮其他能夠預防和改善性騷擾的相關措施,以達到防治性騷擾的目的。 例如,當一所學校發生性騷擾事件時,校方可以通過提供受害人心理輔導服務、制定更嚴格的場域安全措施、加強對師生進行性別平等教育等措施來保護受害人的權益,改善校園環境,預防和改善性騷擾問題。
- 第二條條文
- 所稱名詞
- 性侵害犯罪名詞
- 第二條第一款條文
-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第 2 條條文
- 性騷擾防治法 第 2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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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