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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騷擾防治法施行細則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政府機關(構)、部隊、學校、警察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接獲本法第一條第二項但書所定性別平等教育法性別平等工作法性騷擾事件,應於接獲之日起二十日內,移送該事件之主管機關,並副知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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