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騷擾防治法施行細則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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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性騷擾防治法施行細則第7條,性騷擾事件的主管機關取決於加害人的所屬機關、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所在地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如果加害人明確所屬的機關、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則由該機關、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所在地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負責處理。如果加害人不明或無所屬機關、部隊、學校、機構、僱用人,則由性騷擾事件發生地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負責處理。 参考资料: 「性騷擾防治法」(2016年修正) 「性騷擾防治法施行細則」(2017年修正)
- 性騷擾名詞
- 當事人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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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