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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騷擾防治法施行細則
第 8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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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
第七條第一項
所定組織成員、
受僱人
或受服務人員之計算,包括分支機構及附屬單位,並依被害人
申訴
當月第一個工作日之總人數計算。
前項受服務人員,指到達該政府機關(構)、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之處所受服務,且
非
組織成員或受僱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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