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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性騷擾防治法施行細則25

本法第六章所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下列機關: 一、本法第二十六條第四項及第五項:被害人居所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二、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二十九條及第三十條性騷擾事件調查單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三、本法第二十八條:該政府機關(構)、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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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騷擾防治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性騷擾防治法施行細則第 25 條規定:「本法第六章所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下列機關: 一、本法第二十六條第四項及第五項:被害人居…」(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