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騷擾防治準則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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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性騷擾防治準則》第11條,申訴或再申訴可以以書面或口頭方式提出。如果使用口頭方式,受理人員或單位應該製作紀錄,並要求申訴人或再申訴人閱覽或朗讀該紀錄,確認內容正確無誤後,由其簽名或蓋章。申訴書、再申訴書或口頭紀錄應詳細記載以下事項:申訴人或再申訴人的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護照號碼、單位和職稱、住址或居所以及聯絡電話。如有法定代理人,還應詳細記載代理人的相關資料。如果有委任代理人,則應提供委任書和相關資料。此外,申訴或再申訴的內容和相關證據也需要詳細描述。如果申訴書、再申訴書或口頭紀錄不符合規定,但可以補正的話,應通知申訴人或再申訴人在14天內補正。 例子:如果申訴人以言詞方式提出申訴,受理人員會記錄下申訴人所講述的內容,並請申訴人閱覽該紀錄,確保其內容正確無誤。如果申訴人確認沒有錯誤,他們會在紀錄上簽名或蓋章作為確認。在紀錄上,會詳細記載申訴人的個人資料如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護照號碼、服務或就學單位與職稱、住址或居所及聯絡電話。如果申訴人有法定代理人或委任代理人,相關代理人的資料也必須詳細記載。此外,申訴書、再申訴書或言詞作成的紀錄應該清楚描述申訴或再申訴的事實內容和相關證據。
- 性騷擾名詞
- 當事人名詞
- 關係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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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