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騷擾防治準則 第 10 條
機構協助性騷擾事件之調查,應以不公開方式為之,並保護當事人之隱私及其他權益。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性騷擾防治準則第10條主要規定警察機關處理性騷擾申訴的程序和要求。根據該條第1項的規定,當性騷擾的申訴被移送到警察機關調查時,警察機關應在申訴或移送到達後的七天內查明加害人的身份。如果無法查明加害人的身份,警察機關應立即進行調查,並在兩個月內完成調查;必要時,可以延長一個月的時間,並通知當事人。根據第2項的規定,警察機關應將調查結果通知當事人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根據第3項的規定,如果警察機關查明加害人是某個機關、部隊、學校、機構或僱主的成員,警察機關應將案件移送給該機關、部隊、學校、機構或僱主處理,並抄報給加害人所屬機關、部隊、學校、機構或僱主所在地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這條規定反映了當性騷擾申訴被移送至警察機關時,警察機關的調查程序和通知義務。警察機關需要儘快查明加害人的身份,同時要在一定時間內完成調查並通知當事人和主管機關。此外,若加害人屬於特定的機關、部隊、學校、機構或僱主,案件應移送給相應單位處理,並抄報給主管機關。 參考資料來自於《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施行細則》最新修訂版本,可從中得知該法規的具體內容和相關要求。該法規的目的是著力於性侵害犯罪的預防和受害者的保護,其中包括性騷擾的處理。這些法規和準則的制定,旨在加強加害人身份的查明,並確保調查程序的公正和透明。 範例:根據此法規,當警察機關接到一起性騷擾的申訴後,他們需要在七天內查明加害人的身份。例如,當一名受害者向警察機關報案指控某人對其進行性騷擾,警察機關應立即開始調查,並在七天內努力查明加害人的身份。如果無法立即查明加害人的身份,警察機關應繼續進行調查,並在可延長一個月的時間內完成調查。 進一步的範例是,如果警察機關在調查中發現加害人是某個學校的老師,根據該法規,警察機關應將案件移送給該學校處理。警察機關還應將相關資料抄報給該學校所在地的教育主管機關,以便相關單位進一步處理和監督。 參考資料: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施行細則》,內政部,更新日期:109年8月14日,網址:https://www.gov.tw/information/9CB33DFD-259B-403D-B1F4-87493BDCBCAD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