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騷擾防治準則 第 9 條
- 1.組織成員或受僱人達三十人以上之政府機關(構)、部隊、學校,處理性騷擾事件之申訴時,應組成申訴處理調查單位,並進行調查。
- 2.前項申訴處理調查單位成員有二人以上者,其成員之女性代表比例不得低於二分之一,並得視需要聘請專家學者擔任調查單位成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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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性騷擾防治準則第9條,當加害人所屬的機關、部隊、學校、機構、僱用人或性騷擾事件發生地的警察機關不受理性騷擾申訴時,該機關應在申訴或移送到達後的20天內,以書面通知當事人並副知所在地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此通知必須敘明理由,並載明再申訴的期限和機關。在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不受理性騷擾再申訴時,應在再申訴之日起的20天內,以書面通知當事人,同樣需要敘明理由。 依據這項法條的規定,如果有人在性騷擾事件中向加害人所屬的機關、部隊、學校、機構、僱用人或性騷擾事件發生地的警察機關申訴,但這些機關不受理該申訴,那麼這些機關必須在收到申訴或移送後的20天內,以書面形式通知當事人並副知所在地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知必須清楚地敘明為何不受理申訴的理由,並告知再申訴的期限和相關機關。如果在再申訴的過程中,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仍然不受理該申訴,則必須在再申訴後的20天內以書面形式通知當事人,同樣需要清楚敘明理由。 參考資料: - 性騷擾防治準則,性別平等會報 (2020年12月修訂)。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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