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騷擾防治準則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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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性騷擾防治準則第 8 條規定了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於性騷擾申訴的處理程序。根據該條規定,主管機關應於七日內將接獲的性騷擾申訴書及相關資料移送加害人所屬機關、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處理。如果加害人所屬機關、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不明或不在該主管機關所轄區內,則應移送性騷擾事件發生地警察機關處理。主管機關在移送時,還應副知相關機關、部隊、學校、機構、僱用人或警察機關所在地的主管機關。當主管機關接獲移送通知後,應即函知相關機關、部隊、學校、機構、僱用人或警察機關,要求其依規定處理性騷擾申訴,並將處理結果函復給主管機關。 參考資料: - 性騷擾防治準則(內政部警政署) - 勞動基準法(勞動部) - 性別工作權益保障法(行政院性別平等會) - 性騷擾防治法(行政院性別平等會)
- 第八條條文
- 性騷擾名詞
- 法令名詞
- 申訴名詞
- 性別平等教育法法規
- 性別平等工作法法規
- 係名詞
- 性騷擾防治法 第 8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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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