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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騷擾防治準則 第 8 條

  1. 1.本法第八條所定教育訓練之內容如下: 一、機構所屬員工: (一)性別平等知能。 (二)性騷擾基本概念、法令及防治。 (三)性騷擾申訴之流程及方式。 (四)其他與性騷擾防治有關之教育。 二、機構處理性騷擾事件或有管理責任之人員: (一)性別平等教育法性別平等工作法及本法之認識與事件之處理。 (二)覺察及辨識權力差異關。 (三)性騷擾事件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 (四)被害人協助及權益保障事宜。 (五)其他與性騷擾防治有關之教育。
  2. 2.前項參加教育訓練之人員,機構應給予公差假,及經費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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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性騷擾防治準則第 8 條規定了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於性騷擾申訴的處理程序。根據該條規定,主管機關應於七日內將接獲的性騷擾申訴書及相關資料移送加害人所屬機關、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處理。如果加害人所屬機關、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不明或不在該主管機關所轄區內,則應移送性騷擾事件發生地警察機關處理。主管機關在移送時,還應副知相關機關、部隊、學校、機構、僱用人或警察機關所在地的主管機關。當主管機關接獲移送通知後,應即函知相關機關、部隊、學校、機構、僱用人或警察機關,要求其依規定處理性騷擾申訴,並將處理結果函復給主管機關。 參考資料: - 性騷擾防治準則(內政部警政署) - 勞動基準法(勞動部) - 性別工作權益保障法(行政院性別平等會) - 性騷擾防治法(行政院性別平等會)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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