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騷擾防治準則 第 7 條
機構應依本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其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性騷擾防治之政策宣示及規章。 二、性騷擾事件之協調及處理。 三、當事人隱私之保密。 四、行為人處罰規定。 五、其他性騷擾防治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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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性騷擾防治準則」第7條,針對性騷擾事件的處理流程如下: 1. 如果性騷擾受害人向警察機關報案,警察機關應按照職權處理並詳細記錄報案內容。如果知悉加害人所屬的機關、部隊、學校、機構或雇主,則應將案件移交給該機關、部隊、學校、機構或雇主進行調查,並告知該管轄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以及申訴人。如果加害人身份不明或不知道是否有所屬機關、部隊、學校、機構或雇主,則應立即進行調查。 2. 如果涉及到「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5條第1項所定義的情況,警察機關應立即進行調查,並根據受害人的意願將案件移送給司法機關。 這些要求確保了警察機關在性騷擾事件中的適當處理,並確保了相關的機關和雇主能夠對事件進行調查。這有助於提高被害人的保護和追求公正的機會。 參考資料:「性騷擾防治準則」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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