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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騷擾防治準則 第 6 條

機構應依本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設立性騷擾事件申訴管道協調處理,包括性騷擾事件之專線電話、傳真、專用信箱或電子信箱,並規定處理程序及專責處理人員或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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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性騷擾防治準則第6條,當非加害人所屬的機關、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接獲性騷擾的申訴時,仍應採取適當的緊急處理措施,並在七天內將申訴書和相關資料轉交給該地直轄市、縣(市)的主管機關。 這項法條要求非加害人所屬的機關、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在接到性騷擾申訴後,必須迅速處理,並將申訴書和相關資料移送給相關的主管機關。這麼做的目的是為了確保性騷擾事件能夠得到適當的處理和調查,並保護受害人的權益。 例如,假設在一所學校中,一位學生向該校的教職員提出性騷擾的申訴。根據性騷擾防治準則第6條,該教職員應該立即採取適當的緊急處理措施,例如保護受害人的隱私,防止進一步的騷擾發生,並將申訴書和相關資料轉交給該地的主管教育機關處理。這樣主管機關就可以進一步調查和處理這個性騷擾事件,確保受害人的權益得到保護。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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