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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性騷擾防治準則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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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構知悉其所屬公共場所公眾得出入之場所發生性騷擾事件者,得採取下列處置: 一、尊重被害人意願,減低當事人雙方互動之機會。 二、避免報情事。 三、預防、減低行為人再度性騷擾之可能。 四、其他認為必要之處置。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性騷擾防治準則第 5 條」的規定,性騷擾的申訴應向申訴時加害人所屬的機關、部隊、學校、機構、僱用人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如果加害人是機關首長、部隊主官(管)、學校校長、機構的最高負責人或僱用人,則應向該機關、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所在地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訴,並在受理後立即進行調查。 例如,如果一名女性教師在學校遭受男性校長的性騷擾,她應該向該學校或校長所在地的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訴。如果一名女性員工在機構的最高負責人對她進行性騷擾,她應該向該機構或最高負責人所在地的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訴。根據法規,申訴應該得到適當處理,必要時進行調查以保障被害人的權益。

  • 公共場所名詞
  • 公眾名詞
  • 性騷擾名詞
  • 當事人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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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騷擾防治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性騷擾防治準則第 5 條規定:「機構知悉其所屬公共場所及公眾得出入之場所發生性騷擾事件者,得採取下列處置: 一、尊重被害人意願,…」(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性騷擾防治準則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