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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騷擾防治準則 第 5 條

機構知悉其所屬公共場所公眾得出入之場所發生性騷擾事件者,得採取下列處置: 一、尊重被害人意願,減低當事人雙方互動之機會。 二、避免報情事。 三、預防、減低行為人再度性騷擾之可能。 四、其他認為必要之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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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性騷擾防治準則第 5 條」的規定,性騷擾的申訴應向申訴時加害人所屬的機關、部隊、學校、機構、僱用人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如果加害人是機關首長、部隊主官(管)、學校校長、機構的最高負責人或僱用人,則應向該機關、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所在地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訴,並在受理後立即進行調查。 例如,如果一名女性教師在學校遭受男性校長的性騷擾,她應該向該學校或校長所在地的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訴。如果一名女性員工在機構的最高負責人對她進行性騷擾,她應該向該機構或最高負責人所在地的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訴。根據法規,申訴應該得到適當處理,必要時進行調查以保障被害人的權益。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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