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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騷擾防治準則 第 4 條

機構應就所屬公共場所公眾得出入之場所,定期檢討其空間及設施,避免性騷擾之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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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性騷擾防治準則第4條」的規定,就組織內性騷擾事件的申訴和處理,有以下幾點重點要注意。 1. 組織體內機關、部隊、學校、機構或雇主應當建立一個受理性騷擾事件申訴的窗口,提供申訴者遞交申訴的管道。 2. 當組織內的成員、受僱人或受服務人員數量達到十人以上時,應該設立專線電話、傳真、專用信箱或電子信箱等受理性騷擾申訴的方式,同時也需要明確規定處理程序和專責處理人員或單位。 3. 當組織內的成員、受僱人或受服務人員的數量達到三十人以上時,除了設立受理申訴的機制外,還應該制定並公開揭示性騷擾防治措施的內容,包括政策宣示、申訴、調查和處理機制、對加害人的懲處規定、當事人隱私保密措施以及其他相關的性騷擾防治措施。 舉例來說,根據國家人權委員會所提供的性騷擾防治準則,許多公司都設立了受理性騷擾事件申訴的窗口,例如內部的「職業道德委員會」或是「員工投訴專線」,供員工匿名或具名進行申訴。而在學校方面,例如國立臺灣大學校園內也設有「性別平等教育中心」,提供學生進行性騷擾申訴的管道。這些組織也會公開揭示防治性騷擾的相關措施,例如建立相關政策、制定處理程序、保護申訴者的隱私等。 以上所提供的資料是根據最新的國家人權委員會所公布的「性騷擾防治準則」(最新編修版本),其中包括法規資料及相關解釋,並涵蓋與問題有關的範例。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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