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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性騷擾防治準則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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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機關(構)、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以下併稱機構),為防治性騷擾行為之發生,應採取當之預防、糾正、懲處及其他措施,並確實維護當事人之隱私。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條文,各機關、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每年都應該定期舉辦或鼓勵所屬人員參與性騷擾防治相關的教育訓練。此外,機關或學校也應該將參加訓練列入公差登記事項,並提供相關經費補助。這項規定旨在加強對性騷擾問題的認知和防治,保護受害者的權益,維護工作、學習環境的安全和健康。

  • 性騷擾名詞
  • 名詞
  • 懲處名詞
  • 當事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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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騷擾防治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性騷擾防治準則第 3 條規定:「政府機關(構)、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以下併稱機構),為防治性騷擾行為之發生,應採取適當之預…」(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性騷擾防治準則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