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騷擾防治準則 第 3 條
政府機關(構)、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以下併稱機構),為防治性騷擾行為之發生,應採取適當之預防、糾正、懲處及其他措施,並確實維護當事人之隱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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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條文,各機關、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每年都應該定期舉辦或鼓勵所屬人員參與性騷擾防治相關的教育訓練。此外,機關或學校也應該將參加訓練列入公差登記事項,並提供相關經費補助。這項規定旨在加強對性騷擾問題的認知和防治,保護受害者的權益,維護工作、學習環境的安全和健康。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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