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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勸募條例 第 2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有下列情形之一,經制止仍不遵從者,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告其姓名或名稱、違規事實及其處罰;經再制止仍不遵從者,得按次連續處罰: 一、第五條規定之勸募主體發起勸募。 二、勸募活動未經許可。 三、勸募活動之許可經主管機關撤銷廢止,仍為勸募活動。 四、逾許可勸募活動期間,仍為勸募活動。
  2. 前項罰鍰,於勸募團體或其他法人、團體,併罰其負責人或代表人,並公告其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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