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勸募條例 第 2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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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公益勸募條例第24條規定了違反勸募活動相關規定的處罰條款。根據該條第1項的規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經制止仍不遵從者,將處以新臺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鍰,並公告其姓名或名稱、違規事實及其處罰。如果再次違反,則可以按次數連續處罰。而前項所提到的情形包括: 1. 非屬第五條規定之勸募主體發起勸募; 2. 勸募活動未經許可; 3. 勸募活動之許可經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仍繼續進行勸募活動; 4. 逾許可勸募活動期間,仍繼續進行勸募活動。 另外,根據第2項的規定,如果違規的是勸募團體或其他法人、團體,則罰鍰將同時罰則其負責人或代表人,并公告其姓名。 參考資料: 1. 公益勸募條例(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120031) 2. 公益勸募條例施行細則(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130105)
立法沿革 1 版
(0950425 制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經制止仍不遵從者,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告其姓名或名稱、違規事實及其處罰;經再制止仍不遵從者,得按次連續處罰: 一、非屬第五條規定之勸募主體發起勸募。 二、勸募活動未經許可。 三、勸募活動之許可經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仍為勸募活動。 四、逾許可勸募活動期間,仍為勸募活動。 前項罰鍰,於勸募團體或其他法人、團體,併罰其負責人或代表人,並公告其姓名。
立法理由非屬第五條規定之勸募主體發起勸募或勸募活動未經許可之罰則;又勸募活動之許可經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及逾許可勸募活動期間,仍為勸募活動者,係屬勸募活動未經許可之情形,惟為資明確,以利適用,爰單獨列款。
- 罰鍰名詞
- 非名詞
- 第五條條文
- 主管機關名詞
- 撤銷名詞
- 廢止名詞
- 法人名詞
- 代表人名詞
- 公益勸募條例 第 5 條條文
非屬第五條規定之勸募主體發起勸募或勸募活動未經許可之罰則;又勸募活動之許可經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及逾許可勸募活動期間,仍為勸募活動者,係屬勸募活動未經許可之情形,惟為資明確,以利適用,爰單獨列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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