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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勸募條例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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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有下列情形之一,經制止仍不遵從者,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告其姓名或名稱、違規事實及其處罰;經再制止仍不遵從者,得按次連續處罰: 一、第五條規定之勸募主體發起勸募。 二、勸募活動未經許可。 三、勸募活動之許可經主管機關撤銷廢止,仍為勸募活動。 四、逾許可勸募活動期間,仍為勸募活動。
  2. 2.前項罰鍰,於勸募團體或其他法人、團體,併罰其負責人或代表人,並公告其姓名。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公益勸募條例第24條規定了違反勸募活動相關規定的處罰條款。根據該條第1項的規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經制止仍不遵從者,將處以新臺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鍰,並公告其姓名或名稱、違規事實及其處罰。如果再次違反,則可以按次數連續處罰。而前項所提到的情形包括: 1. 非屬第五條規定之勸募主體發起勸募; 2. 勸募活動未經許可; 3. 勸募活動之許可經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仍繼續進行勸募活動; 4. 逾許可勸募活動期間,仍繼續進行勸募活動。 另外,根據第2項的規定,如果違規的是勸募團體或其他法人、團體,則罰鍰將同時罰則其負責人或代表人,并公告其姓名。 參考資料: 1. 公益勸募條例(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120031) 2. 公益勸募條例施行細則(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130105)

立法沿革 1

(0950425 制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經制止仍不遵從者,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告其姓名或名稱、違規事實及其處罰;經再制止仍不遵從者,得按次連續處罰:   一、非屬第五條規定之勸募主體發起勸募。   二、勸募活動未經許可。   三、勸募活動之許可經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仍為勸募活動。   四、逾許可勸募活動期間,仍為勸募活動。   前項罰鍰,於勸募團體或其他法人、團體,併罰其負責人或代表人,並公告其姓名。

立法理由非屬第五條規定之勸募主體發起勸募或勸募活動未經許可之罰則;又勸募活動之許可經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及逾許可勸募活動期間,仍為勸募活動者,係屬勸募活動未經許可之情形,惟為資明確,以利適用,爰單獨列款。

(0950425 制定)

非屬第五條規定之勸募主體發起勸募或勸募活動未經許可之罰則;又勸募活動之許可經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及逾許可勸募活動期間,仍為勸募活動者,係屬勸募活動未經許可之情形,惟為資明確,以利適用,爰單獨列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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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勸募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益勸募條例第 24 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經制止仍不遵從者,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告其姓名或名稱、違規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益勸募條例第 2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公益勸募條例第 24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