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勸募條例 第 2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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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公益勸募條例第27條規定,對於規避、妨礙或拒絕主管機關依照第21條規定進行檢查的行為,處以罰鍰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并且主管機關可以強制進行檢查;情節重大的情況下,主管機關甚至可以廢止其勸募許可。 根據網站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G0420068,公益勸募條例第27條的罰鍰金額為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如果有人規避、妨礙或拒絕主管機關進行檢查,主管機關可以強制進行檢查,並且根據情節的嚴重性,可以考慮廢止其勸募許可。 舉例來說,如果一個公益機構在進行勸募活動時,主管機關要進行檢查以確保其進行的勸募是合法合規的。然而,該機構逃避、阻礙或拒絕主管機關的檢查,此時主管機關可以處以新臺幣一萬元至五萬元的罰鍰,并且可能會考慮廢止該機構的勸募許可。
立法沿革 1 版
(0950425 制定)
規避、妨礙或拒絕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一條規定之檢查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強制檢查;情節重大者,並得廢止其勸募許可。
立法理由規避、妨礙或拒絕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一條規定檢查之罰則。
- 主管機關名詞
- 第二十一條條文
- 罰鍰名詞
- 廢止名詞
- 公益勸募條例 第 21 條條文
(0950425 制定)
規避、妨礙或拒絕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一條規定檢查之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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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