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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勸募條例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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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第六條規定者,由其上級機關、許可其設立、立案或監督之機關予以警告並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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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公益勸募條例第28條規定,對於違反第六條規定的機構或組織,其上級機關、許可其設立、立案或監督之機關可以給予警告和限期改善的處分。如果在指定的期限內未能改善,則可以處以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的罰鍰,並且可以按次數連續進行處罰。 例如,假設某慈善組織違反了公益勸募條例第六條的規定,其上級機關對其發出了警告並給予限期改善的要求。然而,在限期內該慈善組織仍未進行改善,那麼根據該條例,上級機關可以對其處以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的罰鍰。如果類似的違反情況再次發生,上級機關可以連續對其進行處罰。

立法沿革 1

(0950425 制定)

違反第六條規定者,由其上級機關、許可其設立、立案或監督之機關予以警告並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

立法理由各級政府機關(構)或勸募團體違反第五條有關向會員或所屬人員募集財物、接受其主動捐贈或接受外界主動捐贈應遵行事項規定之罰則。

  • 第六條條文
  • 罰鍰名詞
(0950425 制定)

各級政府機關(構)或勸募團體違反第五條有關向會員或所屬人員募集財物、接受其主動捐贈或接受外界主動捐贈應遵行事項規定之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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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勸募條例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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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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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公益勸募條例第 28 條規定:「違反第六條規定者,由其上級機關、許可其設立、立案或監督之機關予以警告並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益勸募條例第 2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公益勸募條例第 28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