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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勸募條例 第 2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違反第六條規定者,由其上級機關、許可其設立、立案或監督之機關予以警告並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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