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勸募條例 第 2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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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公益勸募條例第28條規定,對於違反第六條規定的機構或組織,其上級機關、許可其設立、立案或監督之機關可以給予警告和限期改善的處分。如果在指定的期限內未能改善,則可以處以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的罰鍰,並且可以按次數連續進行處罰。 例如,假設某慈善組織違反了公益勸募條例第六條的規定,其上級機關對其發出了警告並給予限期改善的要求。然而,在限期內該慈善組織仍未進行改善,那麼根據該條例,上級機關可以對其處以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的罰鍰。如果類似的違反情況再次發生,上級機關可以連續對其進行處罰。
立法沿革 1 版
(0950425 制定)
違反第六條規定者,由其上級機關、許可其設立、立案或監督之機關予以警告並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
立法理由各級政府機關(構)或勸募團體違反第五條有關向會員或所屬人員募集財物、接受其主動捐贈或接受外界主動捐贈應遵行事項規定之罰則。
- 第六條條文
- 罰鍰名詞
(0950425 制定)
各級政府機關(構)或勸募團體違反第五條有關向會員或所屬人員募集財物、接受其主動捐贈或接受外界主動捐贈應遵行事項規定之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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