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勸募條例 第 2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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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第十三條、第十五條至第二十條或第二十二條規定者,得予以警告並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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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公益勸募條例第26條規定,違反第十三條、第十五條至第二十條或第二十二條的規定者,一般情況下會受到警告並限期改善。如果在限期内未改善,則可能被處以新台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鍰,并且可以按次連續處罰。這一規定的目的是為了保護公益活動的透明度和合法性,確保資金使用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根據公益勸募條例第26條,對於違反上述規定的行為,可能會受到警告和改善要求。如果在限期內未能改善,則可能會被處以罰鍰。罰鍰的具體金額可能根據違規情節的嚴重程度而有所不同,但最高不超過新台幣十萬元。此外,如果同一行為在不同次數上又多次違反,則可以進一步按次連續處罰。 舉例來說,假設某個慈善機構在公益勸募活動中未遵守第十五條規定,即使用捐款不符合其宣傳所聲明的方式,當監管機關查出此違規行為後,將會對該機構發出警告並要求在一定期限內改善該行為。如果該慈善機構在限期內未能改善行為,則可能被處以新台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鍰,具體金額會根據違規情節的嚴重程度而確定。如果該機構在未來的公益勸募活動中再次違反同一規定,則可能被連續處罰。
立法沿革 1 版
(0950425 制定)
違反第十三條、第十五條至第二十條或第二十二條規定者,得予以警告並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
立法理由違反第十三條有關勸募活動所募得應專戶儲存及捐款專戶報備規定、第十五條有關進行勸募活動應出示證件或載明、敘明事項規定、第十六條有關應開立收據並載明一定事項規定、第十七條有關勸募活動必要支出合理限額之規定、第十八條有關收支報告及勸募活動所得金額開支相關規定、第十九條有關所得財物依計畫動支規定、第二十條有關公告、公開徵信及函報備查規定或第二十二條有關勸募活動所得財物返還規定之罰則。
違反第十三條有關勸募活動所募得應專戶儲存及捐款專戶報備規定、第十五條有關進行勸募活動應出示證件或載明、敘明事項規定、第十六條有關應開立收據並載明一定事項規定、第十七條有關勸募活動必要支出合理限額之規定、第十八條有關收支報告及勸募活動所得金額開支相關規定、第十九條有關所得財物依計畫動支規定、第二十條有關公告、公開徵信及函報備查規定或第二十二條有關勸募活動所得財物返還規定之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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