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勸募條例施行細則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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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一項所定必要支出,包括進行勸募活動所需人事費、業務費及其他辦理活動有關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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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公益勸募條例施行細則》第11條,該條例的第17條第1項所指的必要支出包括進行勸募活動所需的人事費、業務費以及其他辦理活動所需的支出。這些必要支出是指勸募機構在進行公益勸募活動時,所需支付的相關費用和支出。例如,用於支付勸募人員薪酬的人事費、用於印刷宣傳材料的業務費,以及其他舉辦勸募活動所需的支出,如場地租金、設備租賃費用等。這些必要支出是勸募活動的正常運作所必須的費用,在進行公益勸募活動時,勸募機構需合理地使用這些支出,以確保活動的進行和執行符合相關法規和規定。
- 第十七條第一項條文
- 公益勸募條例 第 17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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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