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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勸募條例施行細則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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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一項所定必要支出,包括進行勸募活動所需人事費、業務費及其他辦理活動有關支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公益勸募條例施行細則》第11條,該條例的第17條第1項所指的必要支出包括進行勸募活動所需的人事費、業務費以及其他辦理活動所需的支出。這些必要支出是指勸募機構在進行公益勸募活動時,所需支付的相關費用和支出。例如,用於支付勸募人員薪酬的人事費、用於印刷宣傳材料的業務費,以及其他舉辦勸募活動所需的支出,如場地租金、設備租賃費用等。這些必要支出是勸募活動的正常運作所必須的費用,在進行公益勸募活動時,勸募機構需合理地使用這些支出,以確保活動的進行和執行符合相關法規和規定。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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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勸募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益勸募條例施行細則第 11 條規定:「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一項所定必要支出,包括進行勸募活動所需人事費、業務費及其他辦理活動有關支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益勸募條例施行細則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