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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勸募條例施行細則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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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第三條所稱政治活動,指競選活動或其他政治相關活動。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公益勸募條例施行細則第3條,該條所指的「政治活動」是指競選活動或其他政治相關活動。這表示條例所規範的範圍包括參與選舉的競選活動,以及其他與政治相關的活動。這些活動可能與政黨、政治團體或擬參選人有關,並涉及政治獻金等議題。 舉例來說,競選活動可以包括候選人進行造勢活動、參與政治集會、發表競選演講等。其他政治相關活動則可能涉及政治團體舉辦的公開討論會、政治研討會、提倡特定政治議題的遊行示威等。 這些活動都在公益勸募條例施行細則第3條所定義的「政治活動」的範疇內,並受到相關法律法規的監管和管理。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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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勸募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益勸募條例施行細則第 3 條規定:「本條例第三條所稱政治活動,指競選活動或其他政治相關活動。」(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益勸募條例施行細則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