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勸募條例施行細則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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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第三條所稱政治活動,指競選活動或其他政治相關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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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公益勸募條例施行細則第3條,該條所指的「政治活動」是指競選活動或其他政治相關活動。這表示條例所規範的範圍包括參與選舉的競選活動,以及其他與政治相關的活動。這些活動可能與政黨、政治團體或擬參選人有關,並涉及政治獻金等議題。 舉例來說,競選活動可以包括候選人進行造勢活動、參與政治集會、發表競選演講等。其他政治相關活動則可能涉及政治團體舉辦的公開討論會、政治研討會、提倡特定政治議題的遊行示威等。 這些活動都在公益勸募條例施行細則第3條所定義的「政治活動」的範疇內,並受到相關法律法規的監管和管理。
- 第三條條文
- 公益勸募條例 第 3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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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