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勸募條例施行細則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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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所定財物之範圍如下: 一、金錢。 二、不須變現即可依勸募用途直接使用之物品。 三、其他得按時價折算現值之動產或不動產。 四、本條例第八條、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十條第一項及第二十二條之財物,並包括其孳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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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公益勸募條例施行細則》第2條的規定,該條例所定的財物範圍包括以下四項: 1. 金錢 2. 不須變現即可依勸募用途直接使用之物品 3. 其他動產或不動產,可以按照時價進行折算,並得到現值。 4. 本條例第8條、第19條第1項、第20條第1項和第22條之財物,包括其孳息。 這些財物都可以作為公益勸募的範疇。例如,捐款的金錢、捐贈的物品(如救援物資)、以及其他動產或不動產都可以是公益勸募的對象。此外,在第2條規定的範圍內,還包括第8條、第19條第1項、第20條第1項和第22條的規定財物及其孳息。這意味著根據相關法條和規定,這些財物及其孳息也可以用於公益勸募活動。
- 不動產名詞
- 第八條、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十條第一項及第二十二條條文
- 公益勸募條例 第 8 條條文
- 公益勸募條例 第 19 條條文
- 公益勸募條例 第 20 條條文
- 公益勸募條例 第 22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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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