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勸募條例施行細則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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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所稱所屬人員,指政府機關(構)或勸募團體之員工、校(會)友及有服從義務或受監督關係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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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公益勸募條例施行細則第7條,條文中所稱所屬人員,是指政府機關(構)或勸募團體的員工、校(會)友以及有服從義務或受監督關係的人。這意味著該條例的範圍不僅限於勸募團體的員工,也包括其他和該團體有一定關係的人,例如學校校友或社團成員。參考資料可查閱《公益勸募條例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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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