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勸募條例施行細則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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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公益勸募條例施行細則第6條的規定,政府機關和勸募團體在進行公開徵信時,應該每六個月至少刊登捐贈人的基本資料以及募款活動的辦理情形。在遇到重大災害或國際人道救援募款時,則應每月至少刊登。 根據條文第2項,基本資料應包括捐贈者的名稱或姓名、捐贈日期、捐贈用途以及第9條的相關項目。 根據條文第3項,政府機關應該刊登之基本資料及辦理情形的內容規定如附件一;勸募團體應該刊登之辦理情形的內容則按照第14條和本條例第18條第1項的規定進行,規定的內容詳見附件二。 參考資料: 公益勸募條例施行細則
- 第六條條文
- 第九條條文
- 第十四條條文
- 第十八條第一項條文
- 公益勸募條例 第 6 條條文
- 公益勸募條例 第 18 條條文
- 公益勸募條例施行細則 第 14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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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