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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勸募條例施行細則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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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政府機關(構)及勸募團體依本條例第六條辦理公開徵信時,應至少每六個月刊登捐贈人之基本資料及辦理情形。遇重大災害或國際人道救援勸募時,應至少每月刊登之。
  2. 2.前項基本資料,應包括捐贈者名稱或姓名、捐贈日期、捐贈用途及第九條各款事項。
  3. 3.第一項政府機關(構)應刊登之基本資料及辦理情形,其內容規定如附件一;勸募團體應刊登之辦理情形,依第十四條及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為之,其內容規定如附件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公益勸募條例施行細則第6條的規定,政府機關和勸募團體在進行公開徵信時,應該每六個月至少刊登捐贈人的基本資料以及募款活動的辦理情形。在遇到重大災害或國際人道救援募款時,則應每月至少刊登。 根據條文第2項,基本資料應包括捐贈者的名稱或姓名、捐贈日期、捐贈用途以及第9條的相關項目。 根據條文第3項,政府機關應該刊登之基本資料及辦理情形的內容規定如附件一;勸募團體應該刊登之辦理情形的內容則按照第14條和本條例第18條第1項的規定進行,規定的內容詳見附件二。 參考資料: 公益勸募條例施行細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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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勸募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益勸募條例施行細則第 6 條規定:「政府機關(構)及勸募團體依本條例第六條辦理公開徵信時,應至少每六個月刊登捐贈人之基本資料及辦理情…」(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益勸募條例施行細則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