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勸募條例施行細則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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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機關(構)及勸募團體依本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十八條第一項及第二十條第一項辦理公開徵信時,應刊登於所屬網站或發行之刊物;無網站及刊物者,應刊登於新聞紙或電子媒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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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據公益勸募條例施行細則第5條,當政府機關或勸募團體進行公開徵信時,應在其所屬網站或發行的刊物上刊登相關訊息。若該機關或團體沒有網站或刊物,則應在新聞紙或電子媒體上刊登。這項規定的目的在於確保公開透明的徵信過程,讓相關訊息能夠被廣泛的公眾所知悉。例如,當政府機關舉行公開徵信時,應在其網站上刊登徵信公告,或者如果沒有網站的話,則應在國家廣播公司的電子新聞媒體上刊登公告,以讓大眾得知該徵信活動的相關資訊。
- 第六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十八條第一項及第二十條第一項條文
- 公益勸募條例 第 6 條條文
- 公益勸募條例 第 18 條條文
- 公益勸募條例 第 20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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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