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勸募條例施行細則 第 8 條
快速跳轉
- 1.勸募團體至遲應按月將辦理勸募活動所得金額存入依本條例第十三條規定所開立之捐款專戶。但公立學校應依國庫法、公庫法等有關公款存儲規定直接存入捐款專戶存管。
- 2.勸募團體應依勸募活動所得財物使用計畫專款專用;並應設置專簿,載明收支運用情形。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公益勸募條例施行細則第8條的規定,勸募團體在辦理勸募活動後,應將所得金額存入捐款專戶,存款期限為按月存入。然而,公立學校則需遵守國庫法及公庫法等相關公款存儲規定,直接存入捐款專戶存管。此外,勸募團體在使用勸募活動所得的財物時,應依據財物使用計畫進行專款專用,並設置專簿,詳細記載收支情況。 參考資料: 公益勸募條例施行細則第8條(局名99年4月13日局英勤行發1999.4.13慈授字第088期) 國庫法 公庫法
- 第十三條條文
- 國庫法法規
- 公庫法法規
- 公益勸募條例 第 13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公益勸募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