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勸募條例施行細則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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勸募團體依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開立收據時,應按捐贈財物之種類載明下列事項: 一、金錢:金額。 二、不須變現即可依勸募用途直接使用之物品:種類、數量及時價。 三、其他得按時價折算現值之動產或不動產: (一)動產:種類、數量及時價。 (二)不動產:坐落、面積及權利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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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公益勸募條例施行細則第9條,當勸募團體依本條例第16條開立收據時,應按照捐贈財物的種類載明以下事項: 一、金錢:應載明金額。 二、不須變現即可依勸募用途直接使用的物品:應載明種類、數量及時價。 三、其他動產或不動產可按照時價折算現值的:(一) 動產:應載明種類、數量及時價。(二) 不動產:應載明坐落、面積及權利範圍。 例如,假設某勸募團體收到一筆金錢捐贈,金額為1萬元,那麼在開立收據時應該按照規定載明這個金額。又或者,如果捐贈是一批物品,例如100個毛巾,每個毛巾的時價是100元,那麼在開立收據時應該載明這些物品的種類、數量及時價。另外,如果捐贈是一個房屋,則應該在收據中載明房屋的坐落地點、面積及權利範圍。
- 第十六條條文
- 不動產名詞
- 公益勸募條例 第 16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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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