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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福利服務提供者資格要件及服務準則 第 3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住家環境改善服務提供單位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積極維護老人尊嚴及自主,形塑友善老人居住及生活環境。 二、提供符合老人個別化需求之無障礙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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