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理諮商服務提供單位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訂定工作內容及督導流程。 二、提供書面、電話及面談等諮商途徑。 三、製作個案紀錄。
根據老人福利服務提供者資格要件及服務準則第 54 條,心理諮商服務提供單位應該履行以下事項: 1.訂定工作內容及督導流程:心理諮商單位需要制定相關工作內容,例如提供心理諮詢服務的範圍和方式,以及確定督導流程,確保服務的品質和效果。 2.提供書面、電話及面談等諮商途徑:心理諮商單位應該提供多種諮詢途徑,包括書面、電話和面談等方式,以便老人可以選擇最適合的方式進行諮詢。 3.製作個案紀錄:心理諮商單位需要製作個案紀錄,紀錄諮詢過程和結果,以便跟蹤和評估諮詢的效果。 相關參考資料如下: 老人福利服務提供者資格要件及服務準則(社會福利法令指南 / 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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