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服務由下列單位提供: 一、醫療機構、護理機構、醫療法人。 二、老人福利機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 三、公益社團法人、財團法人、社會團體。 四、公路汽車客運業、市區汽車客運業、計程車客運業、遊覽車客運業及小客車租賃業。
根據老人福利服務提供者資格要件及服務準則第78條的規定,提供老人福利服務的單位可以包括以下四種: 1. 醫療機構、護理機構、醫療法人:這些單位可以提供老人福利服務。 2. 老人福利機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這些機構也可以提供老人福利服務。 3. 公益社團法人、財團法人、社會團體:這些組織也有資格提供老人福利服務。 4. 公路汽車客運業、市區汽車客運業、計程車客運業、遊覽車客運業及小客車租賃業:這些業者也可以提供老人福利服務。 參考資料: - 老人福利服務提供者資格要件及服務準則 (最新版本) - 運輸部門相關法規 (最新版本)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