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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年金法施行細則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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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法第十二條第二款所定所得未達一定標準,由被保險人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認定,符合資格者溯自申請當月生效;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並得委任或委辦鄉(鎮、市、區)公所辦理。
  2. 2.前項認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至少每二年重新清查一次。
  3. 3.辦理第一項資格認定所需經費之補助,由保險人擬訂補助計畫,送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並於本法第四十六條所定經費項下支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民年金法施行細則第12條,若被保險人的所得未達一定標準,可以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認定,符合資格的人從申請的當月起生效。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也可以委任或委派鄉(鎮、市、區)公所來處理這些申請。 此外,根據法規,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每兩年重新清查一次這些資格的認定。 在執行這些資格認定的過程中,所需的經費可以由保險人提出補助計畫,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在國民年金法所定的經費項目下提供支持。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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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年金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民年金法施行細則第 12 條規定:「本法第十二條第二款所定所得未達一定標準,由被保險人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認定,符合資格者…」(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民年金法施行細則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