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民年金法施行細則第12條,若被保險人的所得未達一定標準,可以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認定,符合資格的人從申請的當月起生效。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也可以委任或委派鄉(鎮、市、區)公所來處理這些申請。 此外,根據法規,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每兩年重新清查一次這些資格的認定。 在執行這些資格認定的過程中,所需的經費可以由保險人提出補助計畫,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在國民年金法所定的經費項目下提供支持。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