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民年金法施行細則第13條,該條的主要內容如下: 1. 本法第十二條第二款所定全家人口的應計算範圍,包括以下人員: - 配偶 - 一親等之直系血親 - 同一戶籍之其他直系血親 - 前三款以外,被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 2. 前項各款人員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不列入應計算全家人口範圍: - 尚未設有戶籍之非本國籍配偶或大陸地區配偶。 - 未共同生活且無扶養能力之已結婚直系血親卑親屬。 - 應徵集召集入營服兵役或替代役現役。 - 在學領有公費。 - 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依法拘禁。 - 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六個月以上。 - 免除扶養義務,經法院判決確定、法院調解或法院和解成立者。 3. 前項第二款所定的無扶養能力的概念,參考社會救助法施行細則第五條之規定。 根據以上解釋,根據國民年金法施行細則第13條,該條主要規定了被計算為全家人口的範圍,並列舉了不列入全家人口範圍的情況。其中,無扶養能力的定義參考社會救助法施行細則第五條所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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