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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年金法施行細則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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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法第十二條第二款所定全家人口,其應計算範圍,除被保險人外,包括下列人員: 一、配偶。 二、一親等之直系血親。 三、同一戶籍之其他直系血親。 四、前三款以外,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納稅義務人
  2. 2.前項各款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列入應計算全家人口範圍: 一、尚未設有戶籍之本國籍配偶或大陸地區配偶。 二、未共同生活,且無扶養能力之已結婚直系血親卑親屬。 三、應徵集召集入營服兵役或替代役現役。 四、在學領有公費。 五、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依法拘禁。 六、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六個月以上。 七、免除扶養義務,經法院判決確定、法院調解或法院和解成立者。
  3. 3.前項第二款所定無扶養能力,準用社會救助法施行細則第五條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民年金法施行細則第13條,該條的主要內容如下: 1. 本法第十二條第二款所定全家人口的應計算範圍,包括以下人員: - 配偶 - 一親等之直系血親 - 同一戶籍之其他直系血親 - 前三款以外,被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 2. 前項各款人員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不列入應計算全家人口範圍: - 尚未設有戶籍之非本國籍配偶或大陸地區配偶。 - 未共同生活且無扶養能力之已結婚直系血親卑親屬。 - 應徵集召集入營服兵役或替代役現役。 - 在學領有公費。 - 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依法拘禁。 - 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六個月以上。 - 免除扶養義務,經法院判決確定、法院調解或法院和解成立者。 3. 前項第二款所定的無扶養能力的概念,參考社會救助法施行細則第五條之規定。 根據以上解釋,根據國民年金法施行細則第13條,該條主要規定了被計算為全家人口的範圍,並列舉了不列入全家人口範圍的情況。其中,無扶養能力的定義參考社會救助法施行細則第五條所規定。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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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年金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民年金法施行細則第 13 條規定:「本法第十二條第二款所定全家人口,其應計算範圍,除被保險人外,包括下列人員: 一、配偶。 二、一親…」(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民年金法施行細則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