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第十二條第二款所定家庭總收入,準用社會救助法第五條之一及第五條之三規定計算之;最低生活費,準用中央、直轄市主管機關依社會救助法第四條第二項所定之數額。
根據條文的解釋,國民年金法施行細則第14條規定,家庭總收入的計算方式要準用社會救助法第五條之一及第五條之三的規定。而最低生活費的數額則要準用中央、直轄市主管機關按照社會救助法第四條第二項所訂定的標準。根據最新的資料,社會救助法第五條之一規定了低收入戶的定義和申請要件,而第五條之三則授權中央或地方政府擬定低收入戶的相關條件。此外,社會救助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了最低生活費的金額,並由中央、直轄市主管機關根據收入差別訂定等級。因此,國民年金法施行細則第14條所使用的參考資料與社會救助法的相關條文有密切關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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