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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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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年金法施行細則
第 15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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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
應按月將符合本法
第十二條第一款至第三款
所定資格者之基本資料及相關異動資料,於次月第三個工作日以前送保險人。
保險人應依前項資料辦理被保險人及主管機關之保險費負擔變更,並載明於下次保險費繳款單(以下簡稱繳款單),其有差額者,應一併結算。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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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被保險人及保險效力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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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保險費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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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保險給付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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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節 通則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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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節 老年年金給付及生育給付 §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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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節 身心障礙年金給付 §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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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節 喪葬給付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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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節 遺屬年金給付 §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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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附則 §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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