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民年金法施行細則第15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按月將符合國民年金法第12條第1款至第3款所定資格者的基本資料及相關異動資料,在次月的第三個工作日之前送交給保險人。保險人根據這些資料處理被保險人及主管機關之間的保險費負擔變更,並在下次繳款單上註明差額,如有差額的話,應一併結算。 例如,如果某人在某月符合國民年金法第12條第1款至第3款所定資格,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在次月的第三個工作日之前將該人的基本資料及相關異動資料送給保險人。保險人根據這些資料處理被保險人及主管機關之間的保險費負擔變更,並在下個月的繳款單上註明差額,如有差額的話,則一併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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