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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年金法施行細則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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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險人依本法第十七條但書規定請求補繳及計入保險年資,應以書面為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民年金法施行細則第27條,被保險人如果符合國民年金法第17條但書的規定,想要補繳保險費或計算入保險年資,應該以書面方式進行申請。這表示被保險人必須以書面向相關機關提出申請,申請的詳細內容與要求可以參考國民年金法施行細則中的相關條文和規定。我們無法提供該條例的具體範例,請參考相關法規和條文以獲得更多資訊。最新的法律和規定可能需要查詢相關政府部門或法律資料庫。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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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年金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民年金法施行細則第 27 條規定:「被保險人依本法第十七條但書規定請求補繳及計入保險年資,應以書面為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民年金法施行細則第 2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