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年金法施行細則第 26 條有以下兩項規定: 1. 本法第十六條對被保險人暫行拒絕給付規定,於受益人準用之。 根據國民年金法施行細則第 26 條第 1 項規定,如果根據國民年金法第十六條對被保險人暫行拒絕給付規定,保險人暫時拒絕給付保險金或給付金額,那麼這個規定也適用於受益人。 2. 前項暫行拒絕給付,不含本法第五十三條規定所核發之金額。 根據國民年金法施行細則第 26 條第 2 項規定,暫時拒絕給付的範圍不包括根據國民年金法第五十三條規定核發的金額。這表示,根據國民年金法第五十三條規定核發的金額仍然會被給付,不受暫行拒絕給付的影響。 參考資料: 國民年金法施行細則第 2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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