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民年金法施行細則第25條的規定如下: 1. 根據本法第十六條的暫行拒絕給付期間規定,被保險人在全數繳清保險費及利息後,保險人應於下次撥款日一併補發應給付金額,並不計算利息。 2. 若被保險人或曾參加本保險者申請年金給付並分期繳納保險費及利息,則自分期保險費按時繳納後,按月核給年金給付。而申請分期繳納保險費前已領取的年金給付,則在完納應繳保險費總額的次月底前一併補發,並不計算利息。 3. 保險人在計算暫行拒絕給付期間應給付金額時,所使用的保險年資不包括根據本法第十七條規定無法請求補繳的部分。 4. 第二項的規定適用於受益人。 範例:根據國民年金法施行細則第25條第1項的規定,若被保險人在暫行拒絕給付期間結束後全數繳清保險費及利息,保險人應於下次撥款日一併補發應給付金額,並不計算利息。例如,如果某位被保險人在暫行拒絕給付期間結束後,於8月1日全數繳清保險費及利息,下次撥款日為8月15日,那麼保險人應於8月15日將應給付的金額補發給該被保險人,並不計算利息。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