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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年金法施行細則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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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法第十六條規定暫行拒絕給付期間之應給付金額,由保險人於被保險人全數繳清保險費及利息後,於下次撥款日一併補發,不計算利息。
  2. 2.被保險人或曾參加本保險者請領年金給付,且依本法第十五條規定申請分期繳納保險費及利息,自依限繳納分期保險費後按月給年金給付;申請分期繳納保險費前得領取之年金給付,自完納應繳保險費總額之次月底前一併補發,不計算利息。
  3. 3.保險人計算前二項暫行拒絕給付期間之應給付金額,其據以計算之保險年資,不含本法第十七條規定不得請求補繳之部分。
  4. 4.第二項規定於受益人準用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民年金法施行細則第25條的規定如下: 1. 根據本法第十六條的暫行拒絕給付期間規定,被保險人在全數繳清保險費及利息後,保險人應於下次撥款日一併補發應給付金額,並不計算利息。 2. 若被保險人或曾參加本保險者申請年金給付並分期繳納保險費及利息,則自分期保險費按時繳納後,按月核給年金給付。而申請分期繳納保險費前已領取的年金給付,則在完納應繳保險費總額的次月底前一併補發,並不計算利息。 3. 保險人在計算暫行拒絕給付期間應給付金額時,所使用的保險年資不包括根據本法第十七條規定無法請求補繳的部分。 4. 第二項的規定適用於受益人。 範例:根據國民年金法施行細則第25條第1項的規定,若被保險人在暫行拒絕給付期間結束後全數繳清保險費及利息,保險人應於下次撥款日一併補發應給付金額,並不計算利息。例如,如果某位被保險人在暫行拒絕給付期間結束後,於8月1日全數繳清保險費及利息,下次撥款日為8月15日,那麼保險人應於8月15日將應給付的金額補發給該被保險人,並不計算利息。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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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年金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民年金法施行細則第 25 條規定:「本法第十六條規定暫行拒絕給付期間之應給付金額,由保險人於被保險人全數繳清保險費及利息後,於下次撥…」(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民年金法施行細則第 2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