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人依本法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以書面限期命被保險人之配偶繳納保險費時,應向被保險人婚姻關係存續中之配偶為之。
根據國民年金法施行細則第24條的規定,當保險人依照該法第十五條第二項的規定向被保險人的配偶發出書面通知要求繳納保險費時,應該將這份通知寄給被保險人在婚姻關係存續中的配偶。 參考資料:國民年金法施行細則第2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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