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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年金法施行細則 第 2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被保險人繳納積欠之保險費,由保險人依保險費欠繳期間先後順序抵充之,被保險人不得指定其繳納月份。
  2. 被保險人因加保資格或補助身分追溯異動所溢繳之保險費,應優先沖抵積欠之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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