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參考資料,《國民年金法施行細則》第23條第1項規定,被保險人繳納保險費的積欠,應由保險人按照欠繳的時間先後順序進行抵充,被保險人不能指定繳納的月份。這意味著如果被保險人有多個月份的保險費未繳納,保險人應優先抵充先欠繳的保險費。 參考資料沒有提供具體的範例來說明該條款的應用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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