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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年金法施行細則 第 2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被保險人及各級政府依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應繳納利息者,由保險人於其繳納保險費後,計其應繳納之利息總額,並載明於下次繳款單。
  2. 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所稱定期存款利率,指一般牌告之固定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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