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險人預繳保險費期間,有本法第十條或第十一條所定保險費率或月投保金額調整情形,致預繳金額不足繳納保險費者,被保險人應補繳差額。
根據國民年金法施行細則第21條的規定,如果在被保險人預繳保險費期間,發生了根據國民年金法第十條或第十一條進行的保險費率或月投保金額調整,並且導致預繳金額不足以支付保險費,則被保險人應當補繳差額。這意味著如果保險費率或月投保金額增加,被保險人需要額外支付差額以確保保險費的支付。這項規定保證了保險制度的可持續性,以及保險費用的平衡性。 舉例來說,假設根據國民年金法第十條或第十一條的調整,被保險人的保險費率或月投保金額由100元增加到150元。如果被保險人預先繳納的保險費只有120元,那麼根據施行細則第21條的規定,被保險人需要補繳30元的差額,使得總保險費達到150元。 參考資料: 國民年金法施行細則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J0070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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