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險人或主管機關對於繳款單所載金額如有異議,應先照額繳納後,再敘明理由向保險人提出異議,經保險人查明錯誤後,於下次計算保險費時一併結算。
根據國民年金法施行細則第20條,如果被保險人或主管機關對於繳款單上所列金額有異議,需要先按照該金額繳納,然後提出異議並陳述理由給保險人。在保險人確定錯誤後,下次計算保險費時會一併結算。 舉例來說,假設被保險人收到的繳款單上所列金額與其所認為的不符,被保險人需要按照該金額先繳納保險費。然後,被保險人應提交異議並說明理由,解釋為什麼他們認為繳款單上的金額是錯誤的。如果保險人在查明錯誤後確認了異議的有效性,則在下次計算保險費時會一併結算相關金額調整。 這個規定的目的是確保被保險人先按照繳款單上所列金額繳納保險費,同時也給予被保險人提出異議和更正的機會,以便在下次計算保險費時對金額進行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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