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年金法施行細則第 19 條規定了被保險人在接到保險人寄送的載有計算說明的繳款單後,應立即在繳款期限內向保險人指定的代收機構或其他指定方式繳納保險費。如果被保險人在保險人寄發繳款單的次月十日前仍未收到繳款單,則應通知保險人補寄並在期限內繳納。 根據這項法規,被保險人應該在保險費繳納期限內按時繳納,並且如果沒有收到繳款單,需要主動通知保險人補寄並繳納保險費。 參考資料:《國民年金法施行細則》,行政院全球資訊網,https://www.ey.gov.tw/File/3B7C4131BDA4C9A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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