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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年金法施行細則 第 1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被保險人接到保險人所寄載有計算說明之繳款單後,除以金融機構轉帳繳納保險費者外,應即向保險人指定之代收機構或其他指定之方式於繳納期限內繳納。
  2. 被保險人於保險人寄發繳款單之次月十日前仍未收到繳款單時,應通知保險人補寄,並於期限內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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