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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年金法施行細則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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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保險人應按被保險人戶籍地址寄發繳款單;被保險人未居住於戶籍地址者,應通知保險人改寄通訊地址。
  2. 2.保險人得依被保險人之申請,以電子資料傳輸方式遞送繳款單。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民年金法施行細則第 18-1 條的規定,保險人應按照被保險人的戶籍地址寄發繳款單。如果被保險人不居住在戶籍地址上,保險人應該通知被保險人更改通訊地址。此外,保險人也可以根據被保險人的申請,透過電子資料傳輸方式遞送繳款單。 針對第一項,這表示國民年金保險人必須根據被保險人的戶籍地址寄送繳款單。如果被保險人不住在戶籍地址上,應該通知保險人更改通訊地址。例如,如果被保險人搬家到別的地方住,保險人需要在收到通知後將繳款單寄送到新的通訊地址。 第二項則表示,保險人可以根據被保險人的申請,使用電子資料傳輸方式遞送繳款單。這意味著被保險人可以要求保險人通過電子郵件或其他電子途徑將繳款單傳送給他們。例如,如果被保險人希望以電子郵件收到繳款單,他們可以向保險人提交申請,以便使用電子資料傳輸方式遞送繳款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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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年金法施行細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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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民年金法施行細則第 18-1 條規定:「保險人應按被保險人戶籍地址寄發繳款單;被保險人未居住於戶籍地址者,應通知保險人改寄通訊地址。保險…」(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民年金法施行細則第 18-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