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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年金法施行細則 第 3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保險人依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進行各項給付之查證工作時,應先以書面通知。
  2. 前項查證結果符合請領條件,保險人應於下次撥款日一併補發查證期間之年金給付。但不予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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