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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年金法施行細則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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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保險人依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進行各項給付之查證工作時,應先以書面通知。
  2. 2.前項查證結果符合請領條件,保險人應於下次撥款日一併補發查證期間之年金給付。但不予計息。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民年金法施行細則第33條規定: 1. 保險人在進行各項給付的查證工作時,應事先以書面通知受益人。 2. 如果查證結果符合領取條件,保險人應在下次撥款日一同補發該查證期間的年金給付,但不會計算利息。 舉例來說,如果一位受益人申請國民年金給付,保險人必須進行相關的查證工作。如果經過查證後,符合領取條件,保險人就應在下次撥款日一併補發查證期間的年金給付給受益人。需要注意的是,這個補發給付的金額不會計算利息。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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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年金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民年金法施行細則第 33 條規定:「保險人依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進行各項給付之查證工作時,應先以書面通知。前項查證結果符合請領條…」(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民年金法施行細則第 3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