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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年金法施行細則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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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三項所定應檢附之戶籍謄本,得以載有領取年金給付者死亡登記日期之戶口名簿影本及其法定繼承人戶口名簿影本代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民年金法施行細則第33-1條的規定,當申請人需提供戶籍謄本時,可以提供載有領取年金給付者死亡登記日期之戶口名簿影本及其法定繼承人戶口名簿影本作為替代。這個條文的目的是為了簡化申請程序,讓申請人可以提供相關的文件證明。如果申請人無法提供正式的戶籍謄本,這條條文允許他們提供特定的影本作為替代,以證明其資格。這個規定有助於減輕申請人的負擔,同時確保申請程序的有效性和準確性。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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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年金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民年金法施行細則第 33-1 條規定:「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三項所定應檢附之戶籍謄本,得以載有領取年金給付者死亡登記日期之戶口名簿影本及其法…」(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民年金法施行細則第 33-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