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三項所定應檢附之戶籍謄本,得以載有領取年金給付者死亡登記日期之戶口名簿影本及其法定繼承人戶口名簿影本代之。
根據國民年金法施行細則第33-1條的規定,當申請人需提供戶籍謄本時,可以提供載有領取年金給付者死亡登記日期之戶口名簿影本及其法定繼承人戶口名簿影本作為替代。這個條文的目的是為了簡化申請程序,讓申請人可以提供相關的文件證明。如果申請人無法提供正式的戶籍謄本,這條條文允許他們提供特定的影本作為替代,以證明其資格。這個規定有助於減輕申請人的負擔,同時確保申請程序的有效性和準確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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